电动车、助力车不一定等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但是,目前在我市一些商铺出售的电动车、助力车并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依法不能列入“非机动车”的范畴。
实际上这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助力车,大多属于机动车(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需要按规定将车辆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必须符合《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相关数据,否则,登记不予受理。因此,市民购买这类车辆前请先咨询公安车管部门,符合《公告》要求、可以作为机动车登记入户的才购买,以免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查询所购电动车、助力车是否属于轻便摩托车,公安车管部门将为您查询并反馈。
如果您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请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您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