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一企业油罐爆炸2死1伤竟瞒报
油罐爆炸事故中的伤者王××躺在病床上
6月28日,惠阳区一家企业在换装新油罐焊接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死1伤。令人惊讶的是,事故发生后厂方竟对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瞒报长达55小时。昨日,惠阳区安监局负责人带记者入厂调查时表示,该厂将有可能因瞒报被罚10~20万元。
事件经过
记者追踪报料事故水落石出
记者调查
3位读者报料 掌握事故地点时间
6月28日晚和29日中午,本报连续接到两位读者报料:惠阳经济开发区一家公司发生一起油罐爆炸事故,造成2死1伤。
由于报料信息较为简单,且报料人不愿留下姓名,记者欲与报料人联系无果。记者随后与惠阳区委新闻秘书联系,新闻秘书立即与有关主管领导和公安、安监部门联系,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接到开发区有关爆炸事故的报告!”由于不知道事故发生地,记者调查受阻。
6月30日中午,又一位读者发来同样的报料信息,记者与对方联系后得到了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及事实:6月28日上午,惠阳经济开发区的惠阳科惠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惠公司)锅炉换装新油罐时油罐发生爆炸,地点位于科惠公司篮球场旁边的锅炉房。
公司员工证实2名焊接工人身亡
记者立即赶到科惠公司附近。看到科惠公司篮球场旁确有一个锅炉房,但因铁丝网拦住无法进入。记者从路边的摩的司机和小店主口中了解到,6月28日上午10时多,科惠公司确实像发生了事故。“当时下着大雨,只看到保安紧急往厂后面集中,但没看到警察,一辆120救护车曾来到现场。中午听到科惠员工说发生爆炸了,有两个人死了,一个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此事还得到了几位穿着科惠公司厂服的员工的证实。一位员工明确说他看到了现场,“焊接锅炉储油罐时发生了爆炸,2个负责焊接的工人被炸飞了,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后证实死亡,1名巡查安全的安全员受了伤。”
惠阳区安监局
第三天傍晚接到举报 爆炸获证实
记者昨日一早将所掌握的情况向市安监局作了通报,市安监局局长罗佛昌表示没有接到惠阳方面的报告,将立即了解。
记者赶到惠阳区,区安监局局长林晓宏告诉记者,他们也是6月30日傍晚接到群众举报后,才得知科惠公司发生了爆炸事故。当晚7时,执法人员赶到科惠公司,科惠公司才正式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爆炸造成2死1伤得到证实。执法人员当即责令科惠公司停产整顿,等待处理。
据了解,惠阳区安监局已于昨日早上将事故上报到市安监局,并请示相关处理决定。
厂 方
忙乱中忙于处理后事忘了报告
昨天上午,惠阳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带记者来到科惠公司事故现场,记者看到爆炸储油罐大约直径2米,长5.5米。爆炸发生在靠里的一端圆口,当时一名工人对油罐排气管进行焊接时发生气体爆炸。
科惠公司行政经理黄先生介绍,这个罐是新买来的,安装时没想到里面还有油气,有可能是卖方以旧代新,将旧油罐刷上油漆后再卖,造成油气积存引发爆炸,目前已经委托律师与对方交涉。至于为什么瞒报,黄经理称事故发生后,首先想到的是救人和将死者家属请来协商处理后事,忙乱中就忘了报告。
原因分析
或忙于救人或抱有侥幸心理
林晓宏说,这样的瞒报事件在惠阳还是第一宗。按有关规定,不论是企业还是基层组织,在重大事故发生后,最迟2小时内要一级级上报,尤其是这样死亡2人以上的爆炸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公安、安监部门和当地政府。此次科惠公司瞒报,按安全生产法有关瞒报的处理规定,可能会被罚款10~20万元,不过要经过市安监局的研究批准。
为什么有的企业瞒报事故?林晓宏分析,一是确实是忙于救人和处理后事,二是怕上报后被停产处理,影响生产,所以抱侥幸心理,以为可以瞒得过。“其实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是要严肃处理的,现在国家对瞒报有更严格的处理规定,有的地方最严重的罚款数百万元。”
据悉,事故发生的6月正好是惠阳区安全生产月,6月12日惠阳区安监局还在科惠公司所在的工业园举办了一整天的大型安全演习和安全生产宣传文艺晚会,没想到半个月不到,科惠公司就出现了安全事故,并且瞒报。林晓宏表示一定要将此案曝光,让更多的企业吸取教训。
伤 者
刚走近油罐 就发生爆炸
这名被炸伤的安全员叫王××,江西赣州人。昨日下午,记者在惠阳区人民医院烧伤科的病房,看到王××躺在病床上休息,脸部、右手臂、右腿烧伤严重,手脚可自由活动,其中右手臂烧伤较为严重。“油罐爆炸时,我一下子就蒙了。”王××说,油罐爆炸时,他照常在厂里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查安全。当他看见新买的油罐正在施工安装,准备过去查看,刚走到距离油罐数米远的地方就发生爆炸了。
目前,他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据他的主治医生黄医生说,王××的烧伤面积约8%,属于二度烧伤,预计两三个星期后可以治愈出院。
相关链接
瞒报伤亡事故将被追究刑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长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企业主管部门还应对于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报告事故过程中如有漏报、迟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惠阳 油罐 爆炸事故 焊接 企业